沈阳审判
发布日期:【2017-06-02 15:11:14】 浏览次数:【4132】

日本的战败,宣告了其大陆政策的彻底破产。战争罪犯被押上了历史的审判台,受到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正义审判。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规定,犯有违反战争法规罪和反人道罪的“乙”“丙”级战犯由各受害国自行审理。1945年12月中旬以后,中国政府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太原、台北等10处成立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

沈阳审判是新中国政府成立后,由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对日本战犯的首次审判。最初,中国政府准备将审判地点设于抚顺。后经慎重考虑,将沈阳——日军制造“九一八”事变,大举入侵中国东北的爆发地,作为审判地。由此,此次审判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1950年7月中国政府在边境城市绥芬河将日本战犯由苏联引渡回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由苏联移交的日本战犯969人,加之从内地接收的4人和从太原战犯管理所接收的9人,抚顺战犯管理所总计关押日本战犯982人。新中国成立后,在国际局势不明朗、战犯思想波动的情况下,采取改造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押日本战犯进行人道主义改造,始终坚持“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待遇从宽”的方针,做到“人格上尊敬,生活上关心,行为上矫治,思想上改造”,做到“三个保障”:保障不侮辱人格,不打不骂;保障生活条件,物质供给相当于中等水平;保障身体健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8月对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897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分子分三批免予起诉并释放回国,并在沈阳分两案对侦讯甄别出来的、罪行严重的36名日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庭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并进行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至7月在沈阳开庭,对在押36名日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沈阳审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56年6月9日——19日,审判铃木启久、藤田茂等8名战犯。第二阶段1956年7月1日——20日,审判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日本战犯。因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36名日本战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20年。

沈阳审判是以国际法为准绳,并结合我国法律进行的。中国政府着眼于中日关系发展状况,同时结合日本战犯的实际情况,对日本战犯给予了宽大处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伟大胸襟和人道主义精神。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宽大处理,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伟大壮举,为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