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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盟军战俘研究中心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
序号 | 姓名 | 委员会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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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及专长 | 工作单位 |
1 | 范丽红 | 主任 | 正高 | 中国近现代史 | 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
2 | 王建学 | 副主任 | 正高 | 中国近现代史 | 辽宁省委党校 |
3 | 刘长江 | 副主任 | 正高 | 文物保护与鉴定、抗战史 | 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
4 | 高 建 | 副主任 (兼秘书长) | 正高 | 九一八事变史及东北抗战史 | 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
5 | 焦润明 | 特聘 研究员 | 正高 | 中国近现代史及抗战文化 | 辽宁大学 |
6 | 张万洁 | 特聘 研究员 | 正高 | 东北抗战史 | 辽宁省社会 科学院 |
7 | 王铁军 | 特聘 研究员 | 副高 | 东北抗战史及日本侵华史 | 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 |
8 | 赵朗 | 特聘 研究员 | 正高 | 东北沦陷史 | 辽宁省社会 科学院 |
9 | 王鄂 (美国) | 特聘 研究员 |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历史 | 美国奉天战俘纪念协会 | |
10 | Pat王(美国) | 特聘 研究员 |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历史 | 美国奉天战俘纪念协会 | |
11 | 国仲元 (美国) | 特聘 研究员 |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历史 | 美国奉天战俘纪念协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隶属于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同时汇聚一些在二战盟军战俘营历史研究等方面有深厚学术造诣的专家和学者,共同进行学术研究。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秉着公正、公平、求实、严谨的学术态度,通过与专家、学者及其他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推动二战史、盟军战俘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举办学术讲座、理论研讨、论著评奖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三)建设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资料中心,收集和整理相关音像、图书和档案资料。
(四)编辑出版与本中心研究领域相关的出版物。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本中心成员由馆内业务人员和特聘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中心活动。
(二)在本中心承办的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著
(三)依据有偿服务、按劳取酬的原则,做出重点科研成绩者将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成员履行下列权利
(一)拥护并遵守本中心章程。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认真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中心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本中心组织结构由主任、秘书长、顾问等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主要领导及研究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本中心办公室负责与特聘研究员的日常联系。
第十条 本中心不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交流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本中心每年召开1—2次年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二条 本中心特聘研究员为在“九·一八”历史研究等相关领域学术造诣和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经组织结构审核同意后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章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本研究中心自创收入。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中心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修改权属本研究中心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研究中心
20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