榊原秀夫
发布日期:【2017-05-09T14:01:37】

中央档案馆今日(10日)公布了日本战犯榊原秀夫的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据榊原秀夫1956年4月—5月笔供,他1908年生,日本冈山县人。1936年9月任驻伪满第1师团步兵第57联队附军医,1944年11月—1945年8月任关东军防疫给水部林口支部长。在笔供中,他提到为准备细菌战,命令下属实施细菌的保存和培养工作,以当时的产量,“不但可以毁灭大量的苏联军队”,亦“足够毁灭中苏两国和平人民”。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7月3日,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表示,从当天开始,中方将以一天上网一个的形式公布被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笔供,而中央档案馆馆藏的日本战犯笔供有近20万页,其他材料也在整理当中。此前,档案馆已公布了7名日本战犯的笔供。

 

重要罪行有: 

“按照林口支部的任务,我在职期间,为准备细菌战,便命令第一课长细矢少佐实施细菌的保存培养工作”,以当时的生产量,“如撒布在中苏国境的东部地面,不但可以毁灭大量的苏联军队,同时亦达到足够毁灭中苏两国和平人民的用量”。

 

“为准备细菌战的捕鼠”,“我动员了部队全员进行从事捕鼠工作” ,“组织以间所少尉为长的约25名之常设捕鼠班”,“由于捕鼠工作的开始,先后送往第731部队去的老鼠总数是1945年4月1千只,5月1万只,6月8千只,7月7千只,合计为2万6千只”。

 

1945年3月上旬,“我根据第731部队的命令”,“把在支部保存培养着的伤寒菌、A型副伤寒菌的试验管2只,带到第731部队第一部毒力检定班”,“这两种菌种,都是合乎第731部队第一部保存菌中的标准毒力”,“为准备细菌战,它是适合于保存培养的”,“为了使它在井水中确有效力时,大约在井里放入一两个试验管,便可以达到屠杀的目的,我就是作了这样计划的”。“我因实验这种效能,杀害了4名中国的爱国人民。”

 

1945年4月,在黑龙江省安达县,“我是参加了在安达的杀人实验”,“4名中国爱国者”“被绑在安达演习场有相隔25米到30米的埋在地里的柱子上。”“一架轻(型)轰炸机飞到演习场上空,从150米的高度投下了陶器炸弹,在50米的空中该弹爆炸。”“我穿上了全套预防衣从五、六百米的距离观看了这种惨绝人寰的暴行。这个炸弹是填着可怕的炭疽菌的炸弹。让他们从鼻咽腔吸进绝对没有生存希望的肺炭疽,或因破片让他们发生皮肤炭疽,是一个特别残暴的罪行。我也是参加了这种罪行。”

 

1945年8月,“由广播得知与苏军开战,马上命令准备汽车出动,并将支部饲养动物除马外,即捕来的老鼠、白鼠、海狸、兔子、跳蚤及保存培养的细菌一并送交第731部队。” “命令支队将所有房屋装上稻草,并准备足够汽油,以备待命烧毁”。“将卡车及所有器材一并烧毁”。“毁灭和破坏为准备细菌战的一切证据物件。”

 

 

鹈野晋太郎
发布日期:【2017-05-09T14:00:11】

7月9日,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了日本战犯鹈野晋太郎(Uno Shintarō)的侵华罪行自供。鹈野晋太郎曾任日军大队情报宣抚主任、联队本部俘虏系中尉等职,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3年。鹈野晋太郎自供中承认曾亲自屠杀大批中国抗日军民、焚毁房屋,并使用过毒气弹。

 

7月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介绍中央档案馆在互联网上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的有关情况。李明华表示,从7月3日开始,以一天上网一个的形式公布被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笔供,而中央档案馆馆藏的日本战犯笔供有近20万页。此前公布的日本战犯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和船木健次郎的笔供均可点击观察者网相关报道链接查看。

 

国家档案馆每日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网址为:http://61.135.203.68/rbzf/index.htm

 

以下是鹈野晋太郎侵华罪行自供:

 

据鹈野晋太郎1954年8月笔供,他1920年生于日本广岛县。1941年4月—9月作为日本第39师团第232联队士兵到湖北汉口,其后回日本。1942年4月—1945年5月,在湖北任第232联队任职。1945年5月任第232联队设营军官。同年8月被苏军俘虏。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10日,在湖北省荆门县南桥铺西北方约30公里处,“侵入民宅,对1名中国人民强制要锅的时候,正有2小队长田中中尉走过来问‘干什么’,我告诉他说‘中国人民说锅早就被日本军掠夺去了’,田中说,‘他不听话把他杀了’”,“致使田中将该人击毙”。

 

1942年5月下旬,于湖北钟祥县郭刘湾,“将该村中国人民房屋10栋(30间)放火全部予以焚毁。”又“将该村居住的中国农民1名,加以逮捕(40岁左右,男),以新四军战士的嫌疑者为借口,我命令部下分队长中田伍长,进行灌水刑讯后,我将他砍杀”。

 

1943年2月—3月,在湖北省当阳县仙人砦尹家西侧,“放射小赤筒及中赤筒(都是喷嚏性瓦斯,放射量不详),使抗日军陷入混乱后,用步枪、炮射击而挫折了正义的反击,整个期间屠杀了200名战士”。

 

1943年4月上旬,在湖北省宜昌县天宝山,“有侵占该地的8中队所逮捕该地居住的中国人民农民3名(都是25岁左右),我用手枪打死2名,另1名指使同时撤退来的7中队岩左见习士官用手枪打死”,“嗣后又有7中队逮捕来的2名抗日军战士及居住于该地的中国人民农民8名,我命令同来的7中队4名士兵,‘太累赘了,将他们杀掉吧’,交给了2大队配属工兵中队,将他们手脚绑起来扔入掩体壕内一起将他们炸死”。

 

1943年4月下旬,在湖北省当阳县窑岭包,“对在该地大腿部受伤卧倒在地上而痛苦着的抗日军战士1名(25岁左右)进行了刑讯后,命令部下梅崎次郎上等兵用步枪向头部射击予以击毙”。

 

1943年10月下旬,在湖北省当阳县,“以熊家坡村及该地东侧高岗做为目标,我投射了50颗中赤筒(喷嚏性瓦斯)”,“使该村约20栋的住户百名以上的中国人民遭受被害”。

 

1943年11月中旬,在湖北省枝江县,“逮捕了1名抗日军辎重连战士(25岁左右,所属13师和18师),将被害者手足绑上,身上背着迫击炮弹匣一箱没有动,就那样的踢入小河内淹死了。”

 

1943年11月中旬,在“湖北省松滋县米积台南方约5公里的某村”,“刑讯了住于该地的中国人民农民1名(40岁),因灌水刑讯将他灌死”。

 

1943年12月中旬,在湖北省枝江县仁和坪,“捕来在该地居住的中国人民农民1名(40岁左右),我先用10公寸粗的方木插入脚和腿的中间,以使其跪着的方法进行了刑讯,后更用扁担向腿及脚殴打的方法进行刑讯,因膝盖关节脱节、大腿骨打断而致死”。

 

1943年12月23日夜间,在湖北省松滋县,“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共计20栋(60间)。”

 

1944年3月,在湖北省当阳县,对“逮捕送来的抗日军情报员嫌疑者1名(40岁左右)”,“命部下浜田康男兵长用上大挂的方法进行刑讯,他两臂第一关节的皮肤破裂后下垂”,“从禁闭室把他拖出来,经军医近藤大尉检查的结果,他说‘治晚啦’,我说‘太麻烦啦,你把他杀了吧’,而委托给他。于是近藤用注射器向肘关节内侧静脉打了两次(注射器是百西西)空气将他杀害。”

 

1944年4月,在湖北省当阳县熊家坡,“在联队长命令之下,将在第一线盘踞的各大队逮捕押来后监禁中的抗日军战士5名(20岁乃至25岁左右,所属37师及132师)和抗日军情报员2名(30岁左右)做为4中队训练新兵刺杀的活靶,将活人刺杀了。我在这一屠杀中,亲自砍死1名抗日军情报员”。

 

1944年9月,在湖北省当阳飞机场西北角,砍杀监禁中的抗日军情报员,“我用刀将该被害者1名(25岁左右)砍杀了”。

 

1945年9月10日,在吉林省四平,“日本帝国主义战败后,在苏军管理下,由四平出发向苏联去的时候”,“指挥用卡车装运行李中,为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奋起的当地中国人民所进行的正义的反抗,予以还击,我命令士兵用棍棒打死了2名中国人民”。

 

 

船木健次郎
发布日期:【2017-05-09T13:58:57】

7月8日,国家档案馆网站公布了第六名日本战犯船木健次郎(Funaki Kenjiro)的侵华罪行自供。

 

船木健次郎1897年生于日本富山县,1937年12月被派往中国东北,随后又被派到朝鲜,1945年6月任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8月15日被苏联红军俘虏。1956年,船木健次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正义审判,被判处20年徒刑。

 

 

这份1954年5月至6月的笔供显示,船木健次郎所属大队在侵华期间数次烧毁华北地区的村庄,并强征超过4000人次的中国居民修筑阵地。

 

7月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介绍中央档案馆在互联网上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的有关情况。李明华表示,从7月3日开始,以一天上网一个的形式公布被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笔供,而中央档案馆馆藏的日本战犯笔供有近20万页。

 

国家档案馆每日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网址为:http://61.135.203.68/rbzf/index.htm

 

以下是据船木健次郎侵华罪行自供:

 

据船木健次郎1954年5月—6月笔供,他1897年生于日本富山县,1937年12月到中国东北,任第4国境守备队步兵少佐大队长。1943年8月回日本,又到朝鲜。1945年6月任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8月15日被苏联红军俘虏。

 

 

船木健次郎的重要罪行有:

 

“我大队由于团长命令对村庄进行覆灭的事也有过数次,其年、月、日、地点等没有明确的记忆。即于东斋堂南方15公里的地点,一处约15户。于东斋堂西南方20公里地点,一处约15户。于东斋堂西北方20——约30公里地点,一处约有15户。”

 

“1941年8月份,对宛平县西南方地区之旅团作战”,“旅团预备队把一个村庄(东斋堂西南方约45公里)烧毁了,其户数我记得约15户。”

 

“1943年4月份,对宛平县南方地区之旅团作战”,“旅团预备队把该地区(东斋堂西南方约60公里)的村庄烧毁了数个” 。

 

“关于奴役居民的事项”,“记得构筑了可容卫兵7名至20名用的小阵地约6处,为此而共需要了1500人次。又因为要加强修补既已构筑的阵地,从东斋堂开始我想约有3个地方,共需人员约1000人次。”“为了经济封锁而构筑‘遮断壕’”,“实际上建筑了壕的部分约有15公里左右。因此每日需要劳动力约1000至2000人,需要时间约一个月。”

 

“关于使用毒瓦斯。没有发给我大队毒瓦斯,但是发过赤筒。我想时期是在1942年。旅团兵器部发给时,大队兵器系军官对我说明赤筒是属于毒瓦斯的范围内的。发给赤筒数量不记得了,我想是大队平均分配给各中队了。至于各中队如何使用了详细的事情记不清了。”

 

 

长岛勤
发布日期:【2017-05-09T13:55:19】

7月7日,国家档案馆网站公布第五名日本战犯长岛勤(Tsutomu Nagashima)的侵华罪行自供。长岛勤自供,从1942年4月-1945年7月,“进行了大小15次作战讨伐,杀害抗日军人1660名、和平人民970名”,“烧毁破坏民房2220间以上,逮捕了抗日军970名、和平人民250名,掠夺粮食6000吨。”

 

长岛勤称,“每次在作战中杀害的方法,除枪毙外,还采取很多刺杀、斩杀、斩首、爆杀、烧杀、绞杀、瓦斯杀等的极其残忍的虐杀手段,又常常杀害俘虏。”

 

 

7月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介绍中央档案馆在互联网上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的有关情况。李明华表示,从7月3日开始,以一天上网一个的形式公布被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笔供,而中央档案馆馆藏的日本战犯笔供有近20万页。

 

国家档案馆每日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网址为:http://61.135.203.68/rbzf/index.htm

 

以下是长岛勤侵华罪行自供:

 

据长岛勤1955年5月笔供,他1888年出生,日本埼玉县人。1938年12月到中国,任华中派遣军特务部部员。1942年4月,任日本陆军第59师团第54旅团长。1943年6月-1945年4月,兼任济南防卫司令官。1945年8月22日在朝鲜咸兴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5月—6月,在山东,指挥部队参加 “泰(安)莱(芜)蒙(阴)作战”,“结果杀人:抗日军人40名、和平人民20名,烧毁破坏民房是100余间”。

 

1943年5月中旬,指挥部队参加“鲁中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人130名、和平人民20名,逮捕抗日军人380名,烧毁破坏民房20余间”。

 

1943年6月,指挥部队参加“东临道作战”(聊城县北方地域),“结果杀害抗日军60名,和平人民30名,俘虏250名”。

 

1943年7月—8月,指挥部队参加“十八夏南太行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人40名、和平人民30名,抓俘虏30名。”

 

1943年9月,指挥部队参加“三教堂作战”(禹城、济阳、临邑)“结果杀人抗日军60名、和平人民10余名”。

 

1943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指挥部队参加“十八秋鲁中鲁北作战”,“结果:杀人,抗日军人30名多、和平人民10名多,烧毁兵营2栋,烧毁民房300余间”,“掠夺粮食300吨”。

 

1944年3月—4月,指挥部队参加“十九春衣剿共作战”(莱芜、长清、历城、齐河、章丘),“结果杀害抗日军210名、和平人民70名,烧毁民房300间”。

 

1944年6月—7月,指挥部队参加“十九夏衣山东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270名、和平人民160名,掠夺小麦5700吨”。

 

1944年8月—9月,指挥部队参加“十九夏山东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120名、和平人民70名,逮捕和平人民250名,掠夺花生油1000篓以上”。

 

1944年9月—12月,指挥部队参加“十九秋衣山东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人190名、和平人民110名,烧毁破坏民房200余间”。

 

1945年1月—3月,指挥部队参加“二十春衣山东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410名、和平人民230名,破坏烧毁民房300余间”。

 

1945年5月,指挥部队参加“秀岭一号作战”,“结果杀害抗日军80名、和平人民210名,烧毁破坏民房1000余间”。

 

从1942年4月—1945年7月, “进行了大小15次作战讨伐,杀害抗日军人1660名、和平人民970名”,“烧毁破坏民房2220间以上,逮捕了抗日军970名、和平人民250名,掠夺粮食6000吨,酷使强制劳役是12万工日。”

 

“每次在作战中杀害的方法,除枪毙外,还采取很多刺杀、斩杀、斩首、爆杀、烧杀、绞杀、瓦斯杀等的极其残忍的虐杀手段,又常常杀害俘虏”。

 

“1945年2月上旬,111大队在我的命令下,行动中在东阿县马家海子刺杀负伤员俘虏7名。1942年7月,110大队在莱芜县九顶山,用瓦斯弹杀害和平人民老幼15名。”

 

佐佐真之助
发布日期:【2017-05-09T13:54:02】

以下是佐佐真之助侵华罪行自供:

 

据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笔供,他1893年出生于日本福冈县。1932年9月到中国参加侵华战争,任关东军第10师团步兵第63联队第3大队少佐大队长,1945年7月任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9师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23日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2年10月,“我于佳木斯驻防期间”,“当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国人民约30名”,“其中经拷问后杀害了抗日战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东北方约10公里之村庄,”“对战场村庄的人民给予了损害,依照我的命令杀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干山,“我的部下大队在战斗中曾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即国民党军——编者注)战士莫大的损害”。10月,在浙江诸暨,“杀害了重庆军战士约600名,在这里边包含战斗中重伤者和被战士杀害的俘虏推测约40名。这个罪恶是我平常教育须杀害这些俘虏的结果。又各大队在战斗中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战士很大的损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挥的第1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杀害的约7名”;第2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之后杀害的约9名”;第3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5名,拷问杀害的约8名”。

 

1943年12月,在“荷兰领属东印度安汶岛”,“强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十数名,设立一个慰安所,供给日本兵士之用,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

 

1944年6月,在从浙江金华向衢州作战中,“杀伤人民约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军及抗日团之密探嫌疑者共约90名,在调查拷问之下共杀害约30名”,“于步兵联队宣抚班,也对中国人民进行欺骗的宣传,在其行动中虐待人民,其中杀害约6名”。在湖北当阳,“对奋起正义行动的多数人民,殴打虐待致杀害约20名”。“为了教育刺杀练习试斩等使用,惨杀了俘虏5名”。“师团于湖北省驻防期间,在当阳从以前就设立的日本人经营之慰安所,使之供给日本军队慰安,师团对此经营予以支持。该慰安所里有中国妇女十数名,都是因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战争,而陷于生活困苦,被强制的收容从事贱业。我想在宜昌、荆门也有和这同样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当阳,“杀害了俘虏约5名”。“师团将各部队军官召集到当阳,进行毒瓦斯教育之际,把2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为试验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师团军医部,把4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进行毒瓦斯效力试验而虐待,终于把他们都杀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马山屯“杀害了中国无辜人民约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战期间,“杀害重庆军战士约3500名(于此之中,包含杀害俘虏若干名)”,“杀害中国人民约200名”,“强奸的中国妇女数字约50名”,“烧毁民房约200户”。“为了隐匿师团之作战企图”,“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并杀害之外,于其他村庄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杀害十数名”。“在南漳方面作战中,发现由中国人民4名用担架搬运2名负伤的重庆军战士中,便将该负伤战士2名杀害,并将逃跑的搬运中之人民4名也射杀了”。“各步兵部队于攻击战斗期间,使用毒瓦斯及炮兵发射瓦斯弹,给予重庆军损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5名,平常时约8名,计约43名”。

 

1934年3月-12月,“杀害人民:约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杀害人民:约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4名,计约27名”,“强奸妇女:平常时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1名(以外负伤约15名),计约24名”,“糟蹋妇女(慰安所):十数名”。

 

1944年2月-1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50名”,“平常时约2名”,“强奸妇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杀害俘虏:作战时约6名,平常时做刺杀教育用约5名,试验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它5名,共计约22名”。“杀害人民:‘作战时约204名’,‘平常时约65名’。‘计约269名’。‘强奸妇女,作战时约50名(推测数)’,‘平常时约17名(包含慰安所)’,‘共计约67名’”。

 

上坂胜
发布日期:【2017-05-09T13:51:20】

据上坂胜1954年7月笔供, 他1892年出生于日本大分县。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台湾任步兵联队的队副、大队长,军阶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陆军第59师步兵第53旅少将旅长。同年8月20日在朝鲜咸兴附近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间,我任步兵第163联队联队长,在河北省保定县盘踞的时候”,把“逮捕、监禁的中国人约有20名”,“用斩杀、刺杀等方法进行杀害”。“3月左右”,“因京汉铁路望都站和清风店站中间地区约10公尺的铁轨被拆去”,“捉了10余名嫌疑者,经拷问而杀害3、4名”。“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铁路沿线(望都西方约1公里)的一所炮楼发生被八路军急袭遭覆灭”,“拷问了居民30名,杀了通谋者6名,并将接近炮楼之3栋民房放火烧之”

 

“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发生炮楼被八路军袭击遭覆灭的事情,“拷问了很多的居民,杀害了5名通谋嫌疑者,并烧了数栋民房”。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战中,于河北定县东南22公里处,“我指使第1大队杀害了八路军战士、居民约达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绿筒的毒气,受到机枪扫射的不只是八路军战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杀了。又在村里进行了扫荡,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掷入赤筒和绿筒的毒气,以至窒息,或者是对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杀、刺杀、斩杀等残酷行为”。冀中“侵略作战的结果,给与中国人民的损失是:杀人约1100名,破坏房屋10栋,烧毁3栋,把450栋的房屋掠夺使用了10天的时间,并酷使中国人民240名修筑8个炮楼(约10日间)”。(观察者网注:日本所谓“赤筒”和“绿筒”分别为呕吐性和催泪性化学武器。日本军方曾在文件中自我粉饰称:“为了尽量避免双方流血,使用呕吐性赤筒和催泪性绿筒能够迅速解除对方的抵抗能力,是最人道的手法。”然而这种毒气在高浓度的情况下一样可致无防护人员死亡。)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 。‘刺杀比枪杀有效果’”。4月,在夏县,“我命令第1中队长……让部下的9名兵刺杀了俘虏”9名。8月15日,在山西泽州,“我让把8名俘虏交给第1中队,把9名交给第2中队作为教育材料刺杀了”。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区,第2大队共“杀害八路军和居民约250人,烧毁房屋约50栋”。“各部队(前记行动间在各道路行进时之先发部队)将居民组成探知组,指使他们在前头走踏地雷而虐杀。”

 

1944年5月,在河南嵩县,因一士兵失踪“逮捕了居民十数名,并杀害了5、6名及烧了十二、三栋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峡转进”期间,“带着俘虏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区,益感前进困难,我命各部队‘务必将累赘之俘虏杀掉’”,“全部俘虏皆被杀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问杀害中国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黄河北左岸归德北方地区,“拷问杀害中国人民11名”。

 

藤田茂
发布日期:【2017-05-09T13:48:39】

据藤田茂1954年8月笔供,他1889年生于日本广岛县。1938年8月到中国山西参加侵华战争,任陆军骑兵第28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3月任第43军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在朝鲜咸兴被俘。

日本战犯藤田茂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讯问这些被逮捕的人民时使用拷问、殴打等方法手段且杀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运城东北40公里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杀了多数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 。‘刺杀比枪杀有效果’”。4月,在夏县,“我命令第1中队长……让部下的9名兵刺杀了俘虏”9名。8月15日,在山西泽州,“我让把8名俘虏交给第1中队,把9名交给第2中队作为教育材料刺杀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骑兵第4旅团长期间,“瓦斯弹:使用74发(绿弹)”。

 

1944年4月10日, “我在归德旅团司令部,召集各队长,命令”“使用瓦斯弹的权限给予联队长,在此作战期间,骑炮1门携带20发瓦斯弹,联队炮1门携带10发瓦斯弹”,“俘虏尽量在战场杀害,算入‘战果’”。

 

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许昌西南10公里的黄旗卫村,“刺杀俘虏4名”。

 

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阳,“击毙中国人民12名(1名是妇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问杀害中国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黄河北左岸归德北方地区,“拷问杀害中国人民11名”。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桥北200米的邓县——老河口道上的约50户村庄,把合住民,连老人、妇女、小孩,……屠杀了这些住民”。同日,“在马屈山攻击使用了瓦斯弹”。

 

1945年5月9日,在山东沂水西北25公里的石桥“杀害很多中国人民”,“放火,全部烧毁石桥村”。同月“作战期间,使令防疫给水班使用霍乱菌,实施了细菌战”。攻击在豪山的八路军时,“使用了瓦斯弹、瓦斯筒”。“为了预防遭受八路军所埋设的地雷之害,则称谓领路,使十几名人民先行的事实是使令实地趟地雷了”。

 

1945年6月,“在济南的虐杀俘虏”,“把使用于阵地构筑的济南俘虏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虏,在6月15日以后使用于教育刺杀了”。

 

“停战后的处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队长命令如左:1.销毁各种文件(消灭日本帝国主义的罪行,尤其湮灭对共产党弹压的证据),2.埋没特种弹(瓦斯弹、烧夷弹、发烟弹、曳火弹、及一部分信管),3.销毁防毒面(具)……”。

 

铃木启久
发布日期:【2017-05-09T13:41:32】

国家档案局今公布第一个日本战犯铃木启久笔供 

据铃木启久1954年7月笔供,他1890年生于日本福岛县,1934年到中国东北参加侵华战争,任步兵第28联队长辅佐,1945年4月任陆军中将,第117师团长。长期在河北镇压抗日武装,制造了无数血案,1945年被苏军所俘,后转交中国,经改造后1963年释放回国。

 

侵华期间,铃木启久曾指挥日军在华北地区实施了“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并用毒气制造了“鲁家峪惨案”、“刘备寨惨案”、东新庄村惨案”、“潘家戴庄惨案”等多起惨案。笔供中记录,铃木启久在1934年至1945年杀害了至少5470名中国人民,诱拐中国与朝鲜妇女充当慰安妇等罪行。这些犯罪事实都在他的笔录当中一一公认。

 

铃木启久的案件曾是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当中的一号大案。1956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战犯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榊原秀夫、鹈野晋太郎进行审判。判处他们13年到20年不等的刑期。

 

日本战犯铃木启久重要罪行有:

 

(以下笔供来自国家档案局网站)

 

1934年6月前后,在锦州“杀害了2名中国农民”。

 

1935年3月上旬前后,援助高木大佐“于上板城附近烧掉了两个共有300户的村庄,并杀害了很多中国人民”。

 

1940年9月,在安徽宣城作战中,对躲在屋内的约50名抗日军人“以毒瓦斯将其全部惨杀了”。

 

1941年在安徽巢县设置慰安所,并诱拐了20名“中国妇女及朝鲜妇女做为慰安妇”。

 

1941年11月,在河北枣强攻击八路军,“杀害了10人,并烧毁约有600户两个村庄,同时屠杀了100名中国农民”。

 

1941年12月,“强制居于长城线附近2公里以内的”“居民迁移,使之成为无人区”。

 

1942年1月,在唐山一带命令田浦大佐“扫荡,烧毁了约有800户的房屋,并屠杀了1千名中国的农民”。

 

1942年4月,在河北丰润田官营“大力的虐杀了八路军,在鲁家峪攻击洞穴时使用毒瓦斯惨杀了八路军干部以下约一百人,”又将“逃至鲁家峪附近村庄避难的235名中国农民用野蛮的办法惨杀了(将其中的妊妇剖腹了),烧毁房屋约800户,将往玉田送交的俘虏中杀害了5人,强奸妇女达百名之多”。

 

1942年7月,在丰润将“民房烧毁了500户,惨杀了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2年9—12月,为把迁安、遵化等地“变为无人地带,即强制该区的居民全部迁移。”“在该地区烧毁的房屋达一万户以上,强迫搬走的人民达数万以上,被惨杀者也甚多。”

 

1942年10月,“对滦县潘家戴庄1280名的农民采取了枪杀、刺杀、斩杀及活埋等野蛮办法进行了集体屠杀,并烧毁了全村800户的房屋”。

 

1942年,命令日军盘踞地区“皆设有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任慰安妇”。

 

1944年5月,在河南新乡“向抗日军游击队进行攻击并将其杀害约10人,同时将战场附近的村庄烧毁约300户,杀害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7月,在河南封丘“杀害了约40名的抗日军游击队,并在其附近烧毁了一个约有400户的村庄,杀害了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8月,向河南怀庆抗日军队“进行攻击,并杀害约10人,将农民的房屋烧掉了约400户,虐杀了约30名的中国人民”。

 

1944年11月,“我命令步兵部队侵略林县南部地区后,在撤出该地区之同时,由防疫给水班在三、四个村庄散布霍乱菌,因此后来我接到‘在林县内有100名以上的中国人民患霍乱病,死亡人数也很多’的报告”。之后,又在长路县某村“将该村约300户的房屋烧毁,并将该村的660名中国农民以极野蛮的办法虐杀了,即枪杀、刺杀、烧杀等极惨暴的方法” 。“另外,在此侵略中,我的部下又共杀害了30名俘虏”。

 

“我为了试验以空气注射杀人的方法,于1945年春在怀庆的师团野战病院命令“进行试验,即给予当时住院的1名中国伪县警备队员极高的代价进行了试验”。

 

1945年春,在怀庆一村庄“将该村庄的农民杀害了约500人,将全村600户房屋烧掉了”。

 

1945年春前后,将焦作“附近村庄烧毁了约400户房屋,惨杀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5年,在“蟠居地区命令设立所谓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和朝鲜妇女任慰安妇”。

 

1945年7月,中旬“在醴泉进行了侵略,惨杀了约40名中国人民”。

 

“在侵略中国期间”,“只我个人的记忆即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烧毁和破坏中国人民的房屋18229户,其实际数字很(可)能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