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六)船木健次郞
发布日期:【2017-06-02 15:28:51】 浏览次数:【13811】

船木健次郞,1897年生,日本富山县人。侵华战争期间,曾任日本陆军独立混成第十五旅团第七十七大队中佐大队长、第一三七师团第三七九联队大佐联队长等职。

 被告人在任大队长期间在,曾命令属部队使用毒气。1941年9月,其所属部队在河北省宛平县杜家庄(今属北京市京西矿区)强迫我和平居民参加运动会,并在运动会即将结束时施放毒气,致使400多名和平居民中毒;1942年12月,指挥所属部队在原河北省宛郏县以进行“警备”,所属部队在该县王家山同材(今属北京市京西矿区),将52人关在屋内焚烧,并烧死42人;1943年3月,他命令所属部队在原河北省宛平县“警备”时,杀害我和平居民4人,并杀害我抗日志士刘永华。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的控诉,当地居民、被告人部下证词及侦查中的调查材料证明,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本庭确认,被告人“实犯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指挥命令所属部队残杀我国和平居民和施放毒气的罪行。

 根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子的决定》,被告人船木健次郞于195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57年5月,提前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