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八)榊原秀夫
发布日期:【2017-06-02 15:32:37】 浏览次数:【13037】

榊原秀夫,1908年生,日本冈山县人。侵华战争,曾任日本关东军第十师团防疫给水部少佐部长、关东军第七三一部队第一六二支队少佐支队长等职。

在此期间,被告人榊原秀夫犯有如下罪行:1942年11月—1944年2月,被告人以师团防疫给水部少佐部长的身份,为准备细菌战,在黑龙江省佳木斯领导所属人员进行细菌培植,并培育了伤寒菌等菌种;1944年10月,被告人在任第七三一部队第一六二支队支队长时,在黑龙江省林口领导所属人员培养了烈性传染病的病源霍乱菌等菌种,并在1945年1月—6月,加以生产,准备进行细菌战;1945年3月上旬,被告人将培养的伤寒菌和A型副伤寒菌关交第七三一部队进行活人试验,致我国人民4人死亡;1945年4月,为进行鼠疫细菌战,被告人接受了捕鼠任务,并送交第七三一部队,供制造鼠疫细菌武器;同年6月,被告派7人至第七三一部队学飞繁殖跳蚤法,并带回一公斤跳蚤繁殖;1945年8月9日,被告人将繁殖的老鼠和跳蚤送交第七三一部队本部,为毁灭罪证,于8月10日烧毁该支部的全部建筑和设备,并率部下携带培育的细菌及制造细菌用的器具,前往牡丹江准备对苏进行细菌战,未果。

以上事实,有经第一六二支队雇佣过的张清林和当地居居证词、1949年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对前日本陆军军长山田乙三等困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一案的审判材料,本案鉴定人的鉴定书及侦查中的调查材料证明,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本庭确认,被告人“实犯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制造细菌武器和准备进行细菌战的罪行。

根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被告人榊原秀夫于195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57年5月,提前释放。